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充分适应城乡就业的多样性和流动性需要,实现养老保险由制度覆盖向人人享有转变,促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和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搞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简化养老保险办事程序,使各类参保人员办理社保业务更加方便快捷,使千百万参保人员从制度的优化及完善中更多获益。
二、按照《通知》相关规定,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范围如何确定?
答: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
三、已在本市参保的人员能否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已在本市参保人员符合《通知》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为了鼓励参保人员尽快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4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仍按2013年的标准缴纳。同时,对于本市城镇户籍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申请补缴费,还可以自愿申请免缴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保值费。
五、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和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本金的基础上按照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增幅适当加收保值费,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定期进行调整并公布。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金额和记入个人账户金额见下表:
序号 | 缴费年度 | 年补缴费总金额(元) |
|
其中记入个人账户金额(元) | |||
1 | 1993 | 5229.72 | 0.00 |
2 | 1994 | 6513.69 | 135.69 |
3 | 1995 | 6570.48 | 684.45 |
4 | 1996 | 4816.68 | 802.80 |
5 | 1997 | 4226.43 | 811.11 |
6 | 1998 | 4762.32 | 2095.44 |
7 | 1999 | 4520.40 | 1912.44 |
8 | 2000 | 4921.92 | 2082.36 |
9 | 2001 | 4502.76 | 1905.00 |
10 | 2002 | 5598.72 | 2932.68 |
11 | 2003 | 5875.68 | 2937.84 |
12 | 2004 | 5941.68 | 2970.84 |
13 | 2005 | 5912.88 | 2956.44 |
14 | 2006 | 5806.20 | 2322.48 |
15 | 2007 | 5740.20 | 2296.08 |
16 | 2008 | 5540.64 | 2216.28 |
17 | 2009 | 4741.56 | 1896.60 |
18 | 2010 | 4949.40 | 1979.76 |
19 | 2011 | 5720.07 | 2288.02 |
20 | 2012 | 6440.97 | 2576.38 |
21 | 2013 | 5544.00 | 2217.60 |
六、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津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外聘人员,一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如何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答:由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后办理。
七、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如何界定?
答:具体是指曾办理了正式招录手续,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相关管理规定被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工龄中断人员。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按照《通知》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办理补缴费的人员,是否存在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对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或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均不符合国家及我市工龄审定相关规定,按照《通知》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办理补缴费后,不存在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九、对于按照《通知》第三、四、五、六条相关规定,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提供哪些材料?
答:对于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了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外,还需要以下材料:(一)对于在本市长期从事家庭护理、医院护工、社区商贸经营和服务等灵活就业的人员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或个体营业执照;(二)对于具有本市户籍,曾在本市由乡、镇、村投资兴办的集体、股份制等企业中工作的人员,需提供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三)对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于 1992 年 12 月 31 日 以前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人员,或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参加工作并办理录用或招收手续,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连续工龄中断的人员,需提供包含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等材料在内的个人档案。
十、对于按照《通知》相关规定,申请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何办理?
答:按照第一、二条规定办理参保或补缴费的,由个人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或档案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受理;按照第三、四、五、六条规定,申请参保并补缴费的,依据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受理。
十一、用人单位按照《通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入我市的,如何办理?
答:对用人单位从同一单位一次性跨统筹地区转入2人以上,或跨统筹整建制迁入我市的,其中,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须经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十二、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通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补缴1998年1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政策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的除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辞职辞退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2号)规定执行,须经市、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