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实施,以及市人社局设立的有关人才引进、选拔、培养、平台认定等高层次人才项目的评审管理。
二、《管理办法》中提到的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是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有关认定标准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后备人才等。
人才项目主要有顶尖、领军、高端和青年后备人才的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人选、天津市“项目+团队”、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海河工匠”等高端技能人才等的遴选推荐。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及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及项目、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以及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等项目或平台的评审。
三、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管理遵循的工作原则是哪些?
答: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管理遵循服务发展、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评价评审对象的职业道德、业绩水平、专业成就和创新创业能力,做到业内认可、社会公认。
四、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专家库如何设置?
答:建立专业齐全、结构合理、权威公认的评审专家库,供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使用。评审专家库应包含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等顶尖、领军人才,高校、科研院所的知名专家,熟悉创业规律的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专家、财务专家,以及在相应领域取得突出业绩的其他高层次专家。
五、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从事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和判断能力,并具备与评审相当的职称或职务;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评审专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被认定存在剽窃他人科研技术成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他不宜作为评审专家情形的。
六、评审专家职责有哪些?
答:评审专家要严格把握相关政策和评审标准;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遵守评审工作廉洁、保密纪律;与评审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与项目评审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方式有哪些?
答: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会议和通讯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开展会议评审有哪些要求?组建评审委员会有哪些要求?
答:开展会议评审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对评审对象进行评议。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评委会设主任1人,原则上由在津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天津市杰出人才、“海河工匠”获得者及相当层次的专家担任。根据评审项目涉及专业和评审对象数量,评委会可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评委会及每个专业评审组均应设1名监督员,负责对评审会议进行全过程监督,由市人社局选派具备条件的人员担任。
九、组织评审会议一般有哪些程序?
答:评审会议一般应当按照以下6项程序组织实施:
1.制定评审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申报情况、评审规则、方式、程序、费用等。
2.组建评委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
3.开展廉政保密教育。对评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监督员开展廉政保密专项教育,签署《廉政和保密承诺书》。
4.介绍相关情况。向评委会介绍项目申报情况、评审原则和评审程序等,评委会主任对评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作要求。
5.开展项目评审。评委会主任组织评审专家审阅评审材料,每个评审对象应指定主审评委,主审评委提出评审意见,评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独立实名投票表决,工作人员现场计票公布评审结果,由评委会组成人员和监督员逐一签字。
6.公示。评审结果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评审专家抽取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抽取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坚持五湖四海,驻津单位或外省市评审专家应占一定比例。
2.连续2次担任同一项目评审专家的,暂停抽取1次;从同一单位抽取的评审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评审专家所在单位与评审对象单位存在直接隶属关系的,一般不超过评委会组成人员的30%。
3.抽取的评审专家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可从评审专家库再次抽取,直至符合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规定数量。
十一、会议评审中专业组评审流程有哪些?
答:会议评审需设立专业评审组的,由各评审组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具体程序参照评审会议有关程序执行,确定本组评审结果后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参照评审会议有关程序确定各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
十二、会议评审中答辩环节如何安排?
答:会议评审需增加现场答辩程序的,应当组织评审对象抽签确定答辩顺序,依次进行答辩。答辩时,由主审评委进行提问和点评。评委会组成人员综合评审对象的申报材料和答辩情况进行投票表决。开展现场答辩,应明确规定答辩时间并设置计时员。
十三、开展通讯评审是哪些要求?
答:开展通讯评审的,由相关业务处室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会议评审有关规定,抽取确定评审专家,将项目文件依据、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评审规则、评审纪律、《廉政和保密承诺书》等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发给评审专家,也可以请评审专家登录指定网站在线审阅、下载上述材料。评审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意见和签署的《廉政和保密承诺书》以通讯形式发送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汇总评审专家意见形成评审结果后,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十四、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费用包括哪些?
答:评审费用包括劳务费、场租费、餐费和住宿费等,具体标准参照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从相关工作经费中列支。
十五、高层次人才项目评审中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答:相关业务处室在评审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公布社会监督电话,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对评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监督员开展廉政保密专项教育,签署《廉政和保密承诺书》。
十六、评审专家有违纪行为的,如何处置?
答:评审专家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对其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情节严重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十七、评审对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置?
答:评审对象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和信息。对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资格;对推荐单位弄虚作假或未尽到审核责任的,对其进行约谈,暂停该单位本项目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八、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如何处置?
答: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严肃追责问责。
十九、《管理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何时废止?
答:《管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