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答: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以及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简称“4050人员)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是什么?      

答: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一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请?      

答:就业困难人员从自谋职业登记或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区人社局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自缴费成功当月起开始享受补贴。    

四、再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如何申请?      

答:再次申请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即可提出申请。    

五、什么情况下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会终止?      

答:享受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终止享受补贴:一是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注销的;二是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是应当终止享受补贴的其他情形。    

六、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办理手续?      

答:补贴比例调整和补贴终止实行联动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登记情况发生变化的,金保二期系统根据相关信息变化自动调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区人社局应及时查看结果、核对信息,并将变化情况通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及时告知享受补贴人员。    

七、2020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何时可以申请延长1年补贴期限?      

答:202011日至1231日,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补贴期限可延长1年。符合条件的,2020年度内可随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