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坚持评用结合、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健全和完善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统计系列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在岗从事统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的统计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统计系列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三、统计专业人员职称的层级和名称是什么?
答: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四、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把什么放在首位?
答: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倡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惩戒,实行学术造假、统计造假“一票否决制”。
五、统计系列职称评价如何突出业绩贡献?
答: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改变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现象,提高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提高统计专业人员的统计分析研究能力,发挥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中的促进作用。
六、统计系列职称的评价标准如何掌握?
答:实行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统计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七、统计系列职称评价的方式有哪些?
答: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统计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须达到高级统计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履历分析、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统计系列的职称评价机构是哪里?
答:市统计局是统计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统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统计局相关部门,承担社会化人才评价工作。逐步探索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和专业机构承接统计高级职称评审。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探索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区。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
九、统计系列职称评价如何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
答: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探索对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机制。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十、统计系列职称如何使用?
答: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统计系列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统计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统计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
十一、统计系列职称评价如何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
答: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
十二、统计系列职称证书在京津冀通用吗?
答:统计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十三、如何优化统计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服务?
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优化申报材料类别,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度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十四、如何强化统计系列职称评审过程管理?
答: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优化评审专家结构,注重遴选统计一线专家,吸纳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专家回避轮换等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十五、如何加强统计系列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答:实行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市人社局、市统计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统计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畅通意见反馈渠道,对群众反馈或舆情反应强烈的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及时妥善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十六、本实施意见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统计专业统计师、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职改字〔1994〕3号)、《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津统〔201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