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出台《通知》,是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工作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兜牢就业民生底线,多措并举促进和扩大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有哪些?
本市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其他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园林、排水、环卫、地铁、公交等公共民生保障服务领域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开发公益岗。
三、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申领流程是什么?
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对口支援劳务协作工作站、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毕业学生或实习生的职业院校,可申请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向重点缺工企业输送人员上岗满3个月后,可向用工企业注册地区人社部门申请用工输送补贴,提交补贴申请表、申请名册、输送人员工资发放凭证等资料。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的,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职业院校账户。
四、创业孵化基地在孵企业是指哪些企业?
在孵企业是指下列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首次创办、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下同)及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
(三)近5年内在津落户的“海河英才”和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残疾人。
五、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孵化平台,可申请认定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
(一)开办主体。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经营满1年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团队和专家指导团队。
(二)硬件设施。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共享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设有相对独立的会议、商务、培训、路演、咨询、展示等公共服务区域。
(三)运营管理。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管理制度,具备系统规范的企业或其他类型市场主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服务功能。配备5名以上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能够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专家跟踪指导、项目发布、企业管理咨询、财务法务事务代理、商事税务社保代办等服务,并与在孵企业签订创业孵化服务协议。
(五)在孵企业数量。入驻的生产经营满6个月在孵企业不少于20户,平均每户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按近6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确定)。
(六)对符合我市孵化平台建设布局、孵化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创业孵化平台,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六、哪些创业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
(四)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五)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六)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七)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七、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如何申领?
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在本市涉农区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返乡入乡人员,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人员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12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享受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带动就业1人以上并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八、《通知》有效期截止到什么时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列规定废止日期均与原政策文件规定一致: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10号),有效期至2023年6月4日;
(二)关于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2号),有效期至2022年2月10日。
(三)关于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20〕7号),有效期至2023年5月14日;
(四)关于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津人社办发〔2020〕57号),有效期至2023年3月9日;
(五)关于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原政策文件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42号),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