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在本市(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机器人、医疗装备、智能测控装备、高端工程机械、智能制造专用成套装备、关键系统部件和基础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等与智能制造相关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工作者、自由职业者,可参加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

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智能装备专业职称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二、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层级设置是什么?

答: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三、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评价方式是什么?

答: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合格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聘任。

四、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机构在哪里?

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工程技术系列智能装备专业职称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智能装备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依托天津市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开展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所在区人社局。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要求,建立不少于33人的评审专家库,由智能装备专业相关领域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1/2),企业技术专家不少于30%(其中,来自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专家不少于企业技术专家人数的1/3)。

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五、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标准有什么要求?

答:在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结合智能装备专业实际,大力破除“四唯”,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制定《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六、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程序是什么?

答:智能装备专业职称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申报评审工作,全程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开展,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市人社局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总体安排,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公布智能装备专业职称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公示、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三)评审公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审核申报人材料,根据有效申报人数,在线抽取同行评审专家后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后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自助下载打印。

七、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一是坚持以业绩论英雄的导向。破除“四唯”倾向,注重考察人才对产业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际贡献,实行企业家举荐制,联盟秘书处及龙头骨干企业董事长对行业领军人才可直接推荐正高级职称。

二是企业对海内外引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申报人可凭企业自主认定的专利、项目、案例、研究报告、试制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业绩证明函》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

三是企业对博士、博士后或获得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的硕士人才可自主聘任为工程师。在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企业可自主聘任为高级工程师。

四是符合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智能装备专业职称。

五是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智能装备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智能装备专业职称;符合智能装备专业高一层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

六是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有关规定,申报智能装备专业职称。

七是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规定,智能装备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

八、智能装备专业职称评价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自2021年12月25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