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哪些工程建设项目?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管理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且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能否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
答: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但应结合实际采取其他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如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专用账户日常监管?
答:本市建立天津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以下简称“监控预警平台”),加强对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日常监管。
四、怎么开立专用账户?
答: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由具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实施监管。
总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区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用。精简施工企业专用账户开立数量,解决企业专户过多、财务管理困难等实际问题。
五、建设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一是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二是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早于工资支付日期。三是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四是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总包单位妥善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六、专用账户怎么撤销?
答: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应当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并向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有管辖权的人社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撤销专用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开户银行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审核不通过的,通知总包单位解决后重新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七、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如何落实专用账户制度?
答:一是指导开户银行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二是指导开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止专用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工作。三是指导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四是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八、在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开户银行对转入资金的时间和金额是否承担责任?
答:不承担责任。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未按约定向专用账户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处罚;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账户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理处罚。
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如何支付?
答: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通过监控预警平台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工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约定时限。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十、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如何加强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
答: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一、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农民工工资卡吗?
答: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宣传,提醒农民工安全用卡,避免银行卡外借或密码外泄。
十二、监控预警平台归集哪些信息?
答:监控预警平台与本市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信用信息共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十三、总包单位如何使用监控预警平台?
答:监控预警平台为总包单位开通用户,总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等及时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并实时更新。
十四、开户银行如何使用监控预警平台?
答:监控预警平台向开户银行公开数据联通条件及接口标准,开户银行应当依法将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至监控预警平台。
十五、如何保障监控预警平台数据及时性、准确性?
答:各相关单位对上传监控预警平台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传输高效、安全。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监控预警平台上传数据不及时、质量不高的,列入重点关注范围并督促及时整改。开户银行无法按照要求接入监控预警平台并上传相关信息数据的,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可建议总包单位变更开户银行。
十六、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专用账户如何实施监管?
答: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报告的问题。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相关单位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十七、对相关单位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人社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如何分工的?
答:对总包单位未按规定开立或者使用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和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总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由人社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总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实施检查的人社行政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八、《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施行时间?
答:《天津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并纳入监控预警平台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