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药专业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在本市(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职从事制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制药专业相关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员,可参加制药专业职称评价。

制药专业职称评价的层级设置是什么

答:制药专业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资格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制药专业职称评价的评价方式是什么

答: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召开评审会议,经评审通过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聘任。

制药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机构在哪里

答: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系列制药专业职称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制药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依托天津市生物医药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以下简称市生物医药联盟)开展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所在区人社局。按照本市职称评审专家库制度要求,建立不少于33人的评审专家库,由制药领域及相关专业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50%

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鼓励制药专业领域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制药专业职称自主评审。

制药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标准有什么要求

答:在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市制药专业实际,制定制药专业职称市级评价标准。获准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标准。

六、制药专业职称评价的评审程序是什么

答:制药专业职称正高级、副高级、中级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公布安排。根据市人社局当年度职称评审总体安排,市生物医药联盟公布制药专业职称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安排。

(二)申报审核。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报送至业务主管部门。

(三)评审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过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抽取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四)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七、制药专业职称评价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符合制药专业职称资格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相应层级的制药专业职称。

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制药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制药专业职称;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申报高一级制药专业职称。

非公经济组织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4号)有关规定,申报制药专业职称。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规定,制药专业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互认。

制药专业职称评价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20221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