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什么是国家财政性经费?
答:《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三、举办者可以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吗?
答:不可以。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许可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四、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培训规模不低于200人,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训教学需要的实训操作场所,符合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有办公用房。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设备和实习工位。
(三)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具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兼)职财务人员及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和两年以上职业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
(五)配备与培训规模、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一名理论课教师和一名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
(八)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十万元以上。
五、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到哪里去办理?
答: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六、举办者直接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举办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培训职业(工种)、技能等级,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七、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吗?
答:需要。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举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举办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八、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办学许可证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有效期届满前还需要换领新证吗?
答: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动延续三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六十个工作日内到审批机关换领新证。
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还能补办吗?
答:可以补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还需要进行财务清算吗?
答:需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依法终止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