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含驻津)公立及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中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转化的教师,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不得参加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的岗位类型有哪些?

答:综合考虑我市高校现有教师岗位类型、教育教学规律和国家有关要求,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应用推广型等岗位类型。根据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需要,高校可结合自身发展实际,探索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的层级和名称是什么?

答: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一般依次是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有条件的高校可探索实行教师职务聘任改革,设置助理教授等职务。高校教师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四、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主要有哪些?

答: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评价首要标准。二是实行分类分层评价。三是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四是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五是坚持职称评价“立新标”。六是优化思想政治工作评审。七是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五、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方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一般实行评审方式,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在业内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学院推荐、学科组评议、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其中,在正高级评审的学科评议阶段须设置个人述职答辩、专家问询环节,在思政课教师职称评审中须设置个人述职答辩环节。

二是明确评审机构。市教委是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行业主管部门,向我市高校下放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由各高校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负责组建本校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各高校相关部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三是建立人才评价绿色通道。引导广大教师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科学研究,注重工作实绩,对经专家鉴定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以及在世界、全国范围的竞赛、比赛、评奖中取得具有广泛影响的高水平业绩成果的教师,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可进入评审绿色通道,各高校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制定较为灵活的评价标准,申报高级职称时对论文、著作等可不作限制性要求,根据业绩情况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畅通人才发展通道。对于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获得者及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等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经批准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的教师,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符合条件的援派教师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在促进人才培养使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高校教师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高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根据我市高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方案。思政课教师职称评价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位占比要比学校平均高级岗位占比高10%以上。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高校教师,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二是健全聘期考核机制。加强聘后管理,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考核周期。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完善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严格执行教授为本科生(专科生)授课制度,连续3年不承担本科(专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转出教师系列。

三是加强高校教师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高校教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高校教师继续教育,促进高校教师专业发展。高校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高校教师发展核心素养和能力,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四是落实京津冀职称互认要求。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高校教师各层级职称证书,均可互认,无需换证,高校可直接聘用。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在服务和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依托高校职称自主评审系统开展申报评审,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备案评审结果、发放电子职称证书。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二是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应包括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按规定抽取有关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

三是完善信用和惩戒机制。坚持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机制。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教委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各高校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并组织各高校开展职称评审监督互查。市人社局、市教委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责任追究;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市人社局市教委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何时生效、何时废止?

答: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以聘代评”工作实施意见和普通高校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