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津市民办技工学校设立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所指技工学校的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的设立许可,包括普通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

二、申请设立技工学校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设立技工学校,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发展、产业布局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技工教育办学体制。

三、技工学校是否需要设立党的组织?

答:技工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四、技工学校的举办者有何规定?

答:举办技工学校,应当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程序申请。

五、是否可以申请成立营利性技工学校?有何规定?

答: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技工学校。举办技工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办营利性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应当自行通过企业登记机关网上登记系统申报名称;举办非营利性技工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社团登记机关依法申请登记。

六、技工学校的名称有何规定?

答:举办非营利性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应当分别冠名“天津市XXX技工(术)学校”、“天津市XXX高级技工(术)学校”;举办营利性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应当分别冠名“天津市XXX技工(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X高级技工(术)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七、申请筹设技工学校,举办者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筹设期限有何规定?

答:申请筹设技工学校,举办者应向市人社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筹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八、筹设完成后,如何提出正式设立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筹设完成并达到国家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可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九、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

答:具备办学条件并达到国家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实施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十、如何取得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

答: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由市人社局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技工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十一、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受理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人社局应自受理筹设技工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人社局应当自受理技工学校设立审批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二、技工学校变更哪些事项需申报批准?

答:技工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市人社局批准。

十三、技工学校有何种情况下应当终止?

答: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技工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市人社局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十四、对终止的技工学校有何规定?

答:终止的技工学校,由市人社局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市人社局将终止办学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五、《实施办法》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