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

答: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注册、登记地位于市内六区,且注册资本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其他币种注册的,注册资本相当于一千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含其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中央驻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有关国家部委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驻津部队、军事院校及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区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哪些?

答:区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外省市驻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本区有关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应如何界定?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解散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的,该用人单位原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四、企业注册、登记地如何确定?

答:企业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或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场所,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

五、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应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案件应如何处理?

答:此情形下,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

七、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有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八、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各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就劳动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的,由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九、本通知实施后,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如何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