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文书包括哪些?

答: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仲裁调解书,仲裁决定书,仲裁裁决书,送达地址确认告知书,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

二、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答:直接送达,留置、张贴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

三、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如何确定?

答:当事人申请仲裁、答辩或者参加仲裁活动时,应当如实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员会。

四、当事人拒绝确认或提供送达地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答:因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者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搬离原住所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仲裁委员会无法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本次仲裁中所涉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本次仲裁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在本仲裁委员会进行的其他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依照上述情形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五、直接送达仲裁文书应该交由谁来签收?

答:仲裁委员会除将仲裁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外,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可以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三)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六、适用留置、张贴送达仲裁文书的情形是什么?

答: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留置、张贴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仲裁文书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七、邮寄送达的仲裁文书被退回后,在什么情形下视为已送达?

答:因受送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适用电子送达仲裁文书的情形是什么?

答:仲裁委员会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采取简易处理程序处理的案件以及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九、适用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的情形是什么?

答: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仲裁文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十、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的载体有哪些?

    答:市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在省级报刊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区仲裁委员会可以采用在地市级及以上报刊、区政府网站或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仲裁文书。

十一、哪些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特别限制?

答:仲裁调解书不得采用邮寄、电子、公告及留置、张贴方式送达。仲裁裁决书不得采取电子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