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培养,促进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进一步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我市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技工院校思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级别如何设置?

答:思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四、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级别如何设置?

答: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五、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方式有哪些?

答:(一)自主聘任。初级职称(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用人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专家评审。中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职称(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

(三)自主评审。鼓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特别是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中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

六、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机构如何构成?

答:市人社局组建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合理确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开展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应当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市人社局。

七、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一)自主申报。申报人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并进行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人社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四)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市人社局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官方网站等渠道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

(五)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生成电子职称证书。

开展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应当参照上述程序开展评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八、如何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答: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以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以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九、在实施意见中如何体现向优秀人才倾斜?

答: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以及通过评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或指导参赛选手获奖的教师,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职称;在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名次,可以破格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以分别按照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对待。

十、职称评审如何实现全过程监管?

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落实职称评审工作各项监管制度,强化过程管理、违规处置。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评审会议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