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依法参加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市运营的出行行业的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出行),即时配送行业的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饿了么)、达疆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达达)、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闪送)、深圳市众普拉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顺丰同城),同城货运行业的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货拉拉)、天津五八到家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快狗打车)、北京芙睿特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滴滴货运)、江苏运满满同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满帮省省)等11家平台企业,以及在上述平台注册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接单、以平台名义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或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

二、平台企业如何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答:职业伤害保障费由平台企业按月申报缴纳,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不缴费。平台企业应当于月份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报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应当缴费金额为平台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上月总单量与市社保中心确定的每单缴费标准之积。

三、平台企业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标准是什么?

答:本市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期间,按照国家确定的缴费基准额,出行行业按照每单0.01元执行;即时配送行业按照每单0.07元、0.25元执行;同城货运行业按照每单0.18元执行。试点首年,职业伤害保障费按照行业缴费基准额征收。其中,即时配送按照每单0.07元征收。

四、应当确认职业伤害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履行平台服务内容受到事故伤害、暴力等意外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二)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平台企业常规管理要求,或者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五)新就业形态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在平台就业期间旧伤复发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其他情形。

“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是指新就业形态人员从事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有关的工作,原则上应掌握自接单开始执行之时起,至该接单任务完成之时止。

五、不能确认为职业伤害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后,如何备案?

答: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应当通过“一键报案”即时向平台企业发送事故报案信息,平台企业核实后将事故报案信息及时报送全国信息平台。本市信息系统及时接收全国信息平台同步推送的事故报案信息,并完成事故备案。

因伤情较重等原因无法自行报案的,平台企业应通过技术手段及时识别未完成的异常订单,核实情况后向全国信息平台报案。

七、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的申请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职业伤害的,平台企业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信息平台或者本市信息系统向本市有管辖权的区人社局提出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付申请。

八、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是什么?

答:职业伤害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职业伤害确认所在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九、申请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是什么?

答: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和本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执行。

十、 职业伤害保障待遇有哪些?

答: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包含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四)因职业伤害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

(五)一级至十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六)五级、六级伤残人员的一次性津贴。

十一、职业伤害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职业伤害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职业伤害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职业伤害伤残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人工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

十二、 职业伤害五级至六级伤残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职业伤害人员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津贴。一次性津贴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标准分别为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

十三、 职业伤害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职业伤害人员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人工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

十四、职业伤害死亡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新就业形态人员因职业伤害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职业伤害死亡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执行,其中涉及本人工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本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

十五、职业伤害治疗期的期限和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业伤害人员需要暂停平台工作接受职业伤害医疗救治的,由平台企业支付职业伤害治疗期内的生活保障费。生活保障费计发标准为本市城乡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按职业伤害治疗期的实际天数折算。职业伤害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保障费,仍需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职业伤害人员在职业伤害治疗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平台企业或平台服务机构负责。

职业伤害治疗期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在职业伤害治疗期内接单的,职业伤害治疗期终止。

十六、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