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调整民办学校
办学许可证编号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公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使用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要求,结合我市民办学校办学实际需要,现就调整办学许可证编号规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民办学校审批机关统一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原办学许可证停止使用并收回。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时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左下方备注位置标注“营利性”字样。
二、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三、年度检查情况,由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附件:办学许可证编号规则
市人社局 市政务服务办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