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社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承诺审批
核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要求,现就做好劳务派遣单位承诺审批核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通过承诺审批方式作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区人社局对劳务派遣单位启动核查监管工作。
二、核查重点为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且已实缴;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三、核查监管工作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5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核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书》(附件1),责令其停止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并限期整改。
劳务派遣单位整改期限不得超出承诺审批后60个工作日。
五、劳务派遣单位整改后或达到整改期限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区人社局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出具《劳务派遣单位核查监管情况告知书》(附件2)。
六、劳务派遣单位拒不配合核查监管工作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各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核查监管工作,开展核查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逐项填写《劳动派遣单位核查单》(附件3)。各区人社局将核查监管信息按月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市人社局。各区人社局要加强与审批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了解后续处置情况。
附件:1.整改通知书
2.劳务派遣单位核查监管情况告知书
3.劳务派遣单位承诺审批核查单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