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补充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的通知
津劳办〔2005〕20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办[2004]450号)的规定,为满足特殊残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及假肢配件的要求,我们对该《办法》中《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做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补充项目与支付费用限额》。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