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员和长期
驻外地工作职工选择定点医院的通知
津劳办〔2005〕36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享有与本市参保人员平等选择医疗机构的权益,根据外地就医的实际情况,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6号)第三条修改为: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自行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三所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医院各选一所,也可以根据本人所患病种选择相应的定点专科医院。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三所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医院各选一所,也可以根据参保人员所患病种选择相应的定点专科医院,参保单位应将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名单和选定的医院名称报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选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