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退休
人员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
为了妥善解决2003年7月1日以后社会办理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征缴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5]71号)和《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文件精神,现就其退休后有关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1月1日前办理社会退休,之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其实际应补缴的年限为2001年11月至本人退休时间。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照本人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6年11月1日后办理社会退休,之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本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3%,一次性补缴5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照本人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6个月后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两类社会退休人员在纳入享受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的同时,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津劳局[2001]329号)文件规定,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二OO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