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8860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劳局〔2006〕375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

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津劳局〔2006375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参加医疗保险肝移植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认真解决好肝移植患者及其家庭生活困难问题,现就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特殊病医疗费报销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下列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免疫抑制剂、抗生素、抗病毒型肝炎药物、抑酸药、抗凝剂、降糖药、抗凝血药、利尿剂、静脉营养剂、抗过敏药、通便药、降血压药、胃粘膜保护剂以及因免疫抑制剂引起的白细胞减少而用的升白细胞药物、抗心律失常类药物、保肝药、利胆药、普通维生素、普通钙剂及钙代谢调节药、促红素。

(二)肝穿刺、B超、CT、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脂检查、尿酸检查、血糖检查、传染病筛查、肿瘤全项、病毒全项、血肝炎病毒及巨细胞病毒PCR检查、乙肝抗体滴度、巨细胞病毒-PP65检查及免疫抑制剂浓度测定。

三、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