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提高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
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37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解决好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简称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障问题,按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适用本通知。
二、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急诊、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救助医疗费,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为95%。
三、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发生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300元,每年只收取一次。
四、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保企业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单位的市级以上退休劳模,其医疗费报销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由原渠道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级以上退休劳模门急诊医疗费报销比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