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35号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险政策,现就《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2]407号)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5岁时,其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和本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待遇比照机关退休人员对待,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终止缴纳医疗保险费手续,应当按照《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津劳办[2002]416号)精神,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定。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军转办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