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部门、各普通高校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新生劳动力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建设,提高新生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增加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市场就业。
二、工作原则和要求
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按照“企业出资、政府补贴、教育联动”的原则运作。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公共就业服务手段,将促进新生劳动力就业、开发我市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就业岗位、促进大专院校培养人才与市场用工需求相结合,形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运行模式和工作体制。
三、申办条件和程序
(一)申办条件:
1.申办单位应当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事业组织;
2.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施训条件;
4.见习岗位、工种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
5.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
6.有专门的管理、施训指导人员;
7.与大专院校建立协作关系;
8.一次提供见习岗位在20个以上;
9.见习期满后,招用见习学员不少于30%。
(二)申办见习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2.建立青年见习基地申请报告;
3.填写《天津市青年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表样附后);
4.企业连续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发展前景报告;
5.招用见习学员方案及施训计划(包括人数和岗位工种);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办程序:
1.市属企、事业单位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2.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3.区、县属单位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在《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上盖章,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四、管理与考核
(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具体是:
1.制定与就业见习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申办见习基地审核;
3.收集、整合、发布就业见习供需信息;
4.负责《天津市青年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协议书》、《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等表证的印制和管理;
5.审验施训单位的施训计划;
6.对全市就业见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核拨见习费补贴;
8.组织实施对见习单位的考核评估。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本区(县)所属单位见习基地的管理。具体是:
1.申办资格的初审;
2.见习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3.提供年度考核评估的初始报告;
4.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见习基地应本着“培养人才,服务社会”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具体是:
1.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见习制度;
2.定期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3.报送见习计划和工作流程;
4.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协议书》,并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备案手续;
5.按计划组织见习;
6.按要求留用一定比例的见习生。
(四)见习基地申办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如需继续开办的,所在单位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实,收回“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
1.年度内提供见习岗位不足20个;
2.企业吸纳就业不足见习人员的30%;
3.违反《见习协议书》约定;
4.挪用、截留见习补贴款项;
5.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五、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见习学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大专及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
2.年龄一般在18至25岁;
3.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和见习要求;
4.已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失业证》。
(二)申请就业见习的学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复印件);
2.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
3.《就、失业证》;
4.其他有关材料。
(三)见习报名程序:
申请就业见习的学员可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或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提交就业见习申请,填写《就业见习登记表》。
(四)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订立《见习协议书》。
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应当订立《见习协议书》。《见习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见习期限、见习工种岗位、见习安排计划、见习学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应遵守的纪律、见习基地应当承担的责任、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协议终止解除的条件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六)发放见习培训合格证书。
见习学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要对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进行考评,出具《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经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发放《就业见习合格证书》。
六、见习补贴
(一)见习补贴项目及标准。
1.生活基本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保险费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见习学员保险费补贴。
申请见习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青年见习基地见习补贴申报审核表》;
2.见习计划及实际安排;
3.见习人员名册;
4.《见习协议书》;
5.《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见习补贴申请和拨付程序。
见习基地所在单位应持相关材料按照下列程序按季申请补贴:
1.市属企、事业单位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总公司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2.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3.区、县属单位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市劳动保障局核实后,将见习补贴拨付到见习基地所在单位。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高校毕业生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发展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促进其实现就业,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抓好就业见习工作的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舆论氛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教育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青年就业见习制度。引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积极申办见习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踊跃参加就业见习,拓展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能力,促进高等院校与见习基地实现联动,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人才。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人事、教委、高等院校及用人单位的沟通与合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