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200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117号令)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现就200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2008年度我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记账利率为“4.14%”;月记账利率为“3.45‰”。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