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
职工发生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妥善解决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待遇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二、用人单位在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应到其坐落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办理工伤审核登记及相关手续。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和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
四、本通知自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