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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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丢失毁损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8919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劳社办发〔2008〕162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丢失毁损

医药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发〔2008162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以下简称:医保票据)丢失、毁损的医药费报销问题,确保正确报销,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医保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请报销。

二、如参保人员医保票据丢失、毁损,应当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办理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票据存根联(黑联)的复印件两份,同时加盖财务专用章。定点医疗机构还应一并提供处方底联复印件、收费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加盖“医保专用章”。

三、参保人员丢失、毁损医保票据的,申请报销的时效为2年,自医药费发生之日计算。丢失、损毁医保票据的参保人员应尽快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申请办理医药费报销。

医药费的报销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到所属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填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丢失毁损补支申请》(见附件),并提交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参保人员申报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按照规定应及时予以支付。

五、对于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报、重报医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费用应全额追回,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891日起施行,201391废止。

附件: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票据丢失毁损补支申请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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