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
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6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签订并在施行之后存续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补偿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
劳动者在本单位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