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简化集体合同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9〕1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22号令),本着加强服务、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决定减少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报送要件和缩短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时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少审查要件。用人单位在集体合同签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只需携带以下要件进行报审: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初次签订时提供);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指派协商代表及委托首席代表的证明;
3.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的证明(企业初次签订时提供);
4.工会选派职工代表或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的证明及委托首席代表证明;
5.双方协商原始记录(审查后退回企业);
6.集体合同文本3份;
7.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集体合同的决议。
二、缩短审查时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应即时审查办结,确实难以即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认真做好信息录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报表。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津劳办[2005]66号文件中有关集体合同报送审查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