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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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8946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9188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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