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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海河医院增加
生育保险助产资质的批复
津人社局函〔2009〕179号
天津市海河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生育保险助产资质的请示》(津海医[200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天津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确认你院增加生育保险助产技术服务资质。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做好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的联网工作;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好生育保险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并按照协议内容加强服务和管理。
此复。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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