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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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898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09〕50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50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干部)、财务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权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国家统一的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要科学安排工作和休假,制定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要建立健全单位的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奖罚分明,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单位要在每年初组织安排好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制定工作,填写《      年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表》(附件),根据工作具体情况,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休假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度的年休假时间。如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安排其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被停职检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含15天)的行政、刑事处罚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安置的士官和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年休假情况证明。如调入前在原单位未休假的,可在调入的新单位享受本年度休假。

六、驻外、挂职、公派外出等人员的年休假,应当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协调有关方面统筹安排,并列入其年休假计划。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立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其年休假。

七、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在本人达到退休月前,及时安排其年休假。退休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工作人员当年死亡,其生前因工作原因没有安排休年休假的,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九、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年休假工资报酬应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由单位自筹解决。

附件:         年休假计划和执行情况表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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