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8986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0〕7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7号)宣布废止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

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自2010年1月起调整工伤一至四级退休人员工伤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80元;二级伤残70元;三级伤残60元;四级伤残5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