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额度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5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39元。
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实际金额达不到每月743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不到每月557元的补齐差额。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