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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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下发《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经办审核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68x/2010-0021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社保养〔2009〕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分中心:
市中心近期重新梳理养老待遇支付相关工作流程,现将补充修订后的《离退休人员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经办审核规范》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经办审核规范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业务经办审核规范

对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迁址、改制、退出市场分流安置等情况,可以办理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经办流程
(一)转出(入)分中心应对照单位填报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审核表》(后附《转移人员名册》)所标注的原因,分别审核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
1、单位合并: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合并文件或兼并单位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资料证明或同一法人代表分别注册的单位营业执照 ;被合并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注销申请或媒体刊登的注销公告。
2、单位分立: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分立文件或原单位实施拆分重组的相关资料证明;分立后新成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原单位撤销后重新成立多个新单位)。
3、单位迁址:原注册地址和新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4、单位破产: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
5、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流安置:天津市国资委、劳动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同意分流的批复文件;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
6、单位改制:同意单位转制的政府批复文件。
(二)离退休人员在本区县统筹范围内转移的,应由支付科长审核确认,必要时请主管主任批准。离退休人员跨区县转移的,应由市中心业务一处核准,现由劳动咨询服务大厅(西康路2号)9号窗口派驻人员代为审核。
(三)转移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在“转出单位意见”、“转入单位意见”栏内加盖公章后,还应在“主管部门意见”内加盖其上级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的公章。转移分中心分别在“转出分中心意见”、“转入分中心意见”栏内加盖支付审核章,服务大厅或业务一处在“市中心意见”栏内加盖支付管理专用章或业务一处公章。
(四)对审核无误、核准转移的,转出(入)单位可按照转移人员的汇总数据填报“津社保登字5号”;转出(入)分中心应将《申报审核表》(后附《转移人员名册》)和相关证明复印件作为“津社保登字5号”的附件归档。
二、重点说明
(一)特困企业整体分流的,严格按照《安置职工方案》将离退休人员转移至规定单位。离休人员不得转入托管中心。
(二)转出分中心在办理转移手续前,应核实确认以下工作情况:
1、完成全部转移人员的指纹采集。
对尚有离退休人员未采集指纹的,转出分中心应会同单位紧急开展指纹集中补采集工作,其中个别确实联系不上的,应在《转移人员名册》中加注标识;同时与转入分中心联系,提前告知未采集人员情况;转入分中心在日后安排此类人员补采集时,转出分中心应在人力、物力、场所等方面予以协助或支持。
2、截至上月已结清转移人员应支付的全部养老待遇。
包括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救济费、一次性个人账户余额;恢复支付人员的待遇补支付。对因各种情况造成尚未办理丧葬费、救济费等待遇申报的特殊人员,应在《转移人员名册》中加注标识。
3、核实该单位当月新退休人员的转移身份。既可以按照在职职工身份转移后再办理在职减少退休增加;也可以先办理在职减少退休增加,再按照退休人员身份转移。避免人员身份转换的衔接不及时产生漏转现象。
4、确认当月未生成转移人员的任何养老待遇支付记录。
(三)在办理单位整体转移时,该单位所属的不同支付状态(包括正常支付、暂停支付、终止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应全部转移。
(四)转出(入)分中心应在完成离退休人员转移后,生成《养老金支付表》,确保离退休人员医疗账户的记账、注资准确。


附件:1、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审核表
2、转移人员名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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