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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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更正连续工龄或办理身份认定手续后调整相关养老待遇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68x/2010-002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社保养[2010]5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分中心:
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更正、身份认定后养老金调整及支付工作,依据市局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市局养老保险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退休人员在更正连续工龄或办理身份认定后,调整相应养老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更正连续工龄后待遇调整及支付问题
1、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的认定,原则上以本人办理退休时《退休审批表》记载的年限为准。对于因连续工龄计算错误或者遗漏,造成本人连续工龄减少的,可以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更正后的连续工龄只作为本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不作为更改退休时初始养老待遇的依据。
2、2009年12月31日前更正连续工龄的,其更正年度前的历年增加养老金,均自2009年1月起调整;2010年1月1日后更正连续工龄的,其更正年度前的历年增加养老金,自办理更正手续的次月起调整。
3、根据更正时间不同,部分年度的增加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支付:
---- 2007年12月31日前更正的,“2005年增加养老金”、“2006年增加养老金”和“2007年增加养老金”,分别自2005年7月、2006年7月、2007年7月起予以补支付;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更正的,“2008年增加养老金”自批准更正的次月起予以补支付。
----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间更正的,“2009年增加养老金”自2009年1月起予以补支付。
---- 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更正的,“2009年增加养老金”自批准更正的次月起予以补支付。
----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更正的,“2010年增加养老金”自2010年1月起予以补支付。
(二)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等身份认定后待遇调整及支付问题
1、对于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身份认定手续的退休人员,以及原市属科研院所、市属二级行政公司转制为企业前退休人员办理更正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手续,其认定后的身份或更正后的职务只作为本人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不作为更改退休时初始养老待遇的依据。
2、对于认定身份或更正职务的,其认定(更正)年度前的历年增加养老金,自办理认定或更正手续的次月起调整。
3、根据更正时间不同,部分年度的增加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支付:
---- 2007年6月30日前认定(更正)的,“2005年增加养老金”和“2006年增加养老金”,分别自2005年7月和2006年7月起予以补支付;
---- 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间认定(更正)的, “2007年增加养老金”,自2007年7月起予以补支付;
----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认定(更正)的,“2008年增加养老金”自2008年1月起予以补支付;
----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认定(更正)的,“2009年增加养老金”自2009年1月起予以补支付。
----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认定(更正)的,“2010年增加养老金”自2010年1月起予以补支付。
二、操作意见
(一)退休人员因更正工龄、认定身份或更正职务等原因而申请调整养老待遇的,应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修改申报审核名册》和《天津市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申报审核表》。
对于曾因更正工龄或更正身份认定而调整2005-2009年增加养老金标准、且已补支付到位的部分退休人员,应要求其在《待遇调整表》的“已更正待遇情况”中,详细注明调整操作时间、调整待遇项目、是否补支付等情况。
(二)对照待遇调整原因,分别审核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
1、更正连续工龄
--- 《退休审批表》
--- 《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阅档记录》,需经过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 《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更正表》(仅限于199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的),需经过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2、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原市人事局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任职资格文件
---- 单位签发的《聘书》或发文任命(《聘书》记载的聘任期限结束日期应晚于其退休日期)。必要时,要求单位提供聘任高级职务后兑现工资的工资台帐等证明材料。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名称一览表》(见附表)中的正高级对应名称为准。对《评审表》或任职资格文件中认定为“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提高待遇高级工程师”、“成绩优异高级工程师”的,可按照“正高级”职务予以更正。
※对由管理岗位转为生产岗位办理退休的,不能认定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更正军转干部(含武警干部或警官)身份
《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或载明军衔(级别)登记的《履历书》(1969年以前转业的)、《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表》(1969年至1975年转业的)、《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1975年以后转业的)。
对经天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重新认定的,并持有该办公室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2006年9月15日后使用的证明格式见附表)的,亦可认定为军队转业干部身份。
4、更正工商业者身份
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确认的《原工商业者增加基本养老金认定表》(贯彻津劳局[2002]305号的相关材料)或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老委会办公室出具的《天津市原工商业者个人成份认定表》。
请各分中心要高度重视待遇调整及支付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标准、时限执行;要严格手续,规范操作,确保质量;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专卷装订,妥善保管。

附件:(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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