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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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严格控制新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68x/2010-002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社保 [2010]8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分中心:

为规范新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41)、《关于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0号),现就有关经办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严格控制核定基数补缴费

曾经在城镇企业就业,但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审核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情况、劳动仲裁意见、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核准职工在本企业就业起始时间,准确核定补缴费起止时间。对补缴费开始年度早于参保登记年度3年的,须经分中心主任核准并进行系统操作确认;对特殊情况,应报市中心核准后办理。

二、 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代理行为

对各类职介机构、劳服组织及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的参保人员,其养老保险跨年度补缴费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由各分中心依据本人申报直接审核办理,审核凭据、权限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不得受理任何机构或组织的代理申报。

三、 严格实行系统查询监测

加强社会保险单位登记、参保缴费人员登记管理,禁止非用人单位的虚假登记,禁止非单位用工的虚假参保登记。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规定,严格禁止非单位职工挂靠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严格禁止新参保人员违反规定补缴费。市中心征缴部门和分中心要责成专人,按月对新参保人员核定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监测。对有疑问的补缴费人员,要与就业登记、公安户籍等相关信息相比对,对经监测查实属于违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一律予以退费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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