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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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间断缴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意见
索   引  号 :
00012568x/2010-002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社保[2010]9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分中心、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41号),现就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并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间断缴费三个月内的人员(以下简称城职间断人员),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以及外省市户籍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下一年度连续参保有关征缴经办工作,提出如下经办意见。

一、城职间断人员当年参保管理

(一)参保登记

对申请参保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职间断人员,分中心依据其填报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核定表(一)》(简称《申报核定表一》),审核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居住证明等材料,登录城乡居民医疗系统“城乡医疗接续参保管理”模块下的“城职间断人员当年参保管理”界面,单击“人员信息新增”按钮,在“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区,依次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依据城职信息自动获取)、性别、出生日期、人员类别(默认“成年居民”)、人员类型(默认“一般人员”)、筹资标准、缴费所属年度(默认登记时点所在年度)、户籍所属省(市)、区(县)、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等信息并保存。

对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未间断缴费或已终止缴费人员,城镇职工医疗间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人员,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个人窗口缴费人员,不能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二)缴费核定与结算

在“未核定信息”人员列表中,选择已保存未核定人员,点击“核定”;在“已核定信息”人员列表中,选择已核定人员,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交参保人员到服务银行办理缴费。

二、外省市户籍人员连续参保管理

(一)参保登记

对已参保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9-12月份),申请继续参保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分中心依据其填报的《申报核定表一》,登录城乡居民医疗系统“城乡医疗接续参保管理”模块下的“外省市户籍人员连续参保管理”界面,单击“人员信息新增”按钮,在“参保人员信息维护”区录入参保人员证件号码,选择录入筹资标准、户籍所属省(市)、联系电话、现居住地址等信息,缴费所属年度默认下一年度。

对未按规定办理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医疗参保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不能在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参保;对本市户籍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办理下一年度参保,应随城镇居民家庭或行政村到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

(二)缴费核定与结算

经办操作同“城职间断人员当年参保管理”。

三、参保人员信息查询管理

各分中心及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通过“城乡医疗接续参保管理”模块下的“接续参保人员信息查询”界面,查询城职间断人员当年度参保信息,以及外省市户籍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连续参保下一年度信息。也可通过“城乡医疗查询”模块下的“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界面查询。

四、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

已办理当年度参保的城职间断人员或连续参保下一年度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信息发生变更的,可通过城乡医疗系统“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模块办理变更。

五、退费

已申报缴费期内连续参保下一年度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发生死亡、回原籍等情况,申请办理退费的,可通过城乡医疗系统“退费管理”模块办理。

年十二月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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