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4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8号)要求,定于2011年7月1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1日至7月10日)。各区(县)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督促用人单位对2011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8月3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专项检查期间,市局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区(县)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调研。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8月3日至8月10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劳动监察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区(县)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检查人员,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要与我市社会保险扩面以及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检查,摸清本区(县)企业用工情况,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对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方面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重视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全面建立对企业用工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监管。同时,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四)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7月1日前将本区(县)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送市局劳动监察处。
2.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8月12日前将本区(县)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报表报送市局劳动监察处。
联 系 人:于洋、司佳
联系电话:23338021(传真)
电子邮箱:tjldjc@126.com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
查情况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