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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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016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1〕73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单位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73

各区县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面试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工作(以下简称面试),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岗位、通用性较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面试应当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面试应在纪检、监察机构和社会监督下,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或在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面试组织准备工作

第五条  面试前应成立面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确定测评要素、抽选考官、组织面试。

第六条  面试工作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面试的形式、范围、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面试考官组成范围以及监督的方式方法等。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在制定面试工作方案时,应保证同一招聘岗位的面试考生在同一组面试考官、同一天内依次进行面试。

面试工作方案应在进行面试5个工作日之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市或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面试命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性原则。试题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科学性原则。面试试题内容要根据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要求来确定。面试重点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计划组织与协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

(三)保密性原则。试题的命制、保管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八条  面试试卷应包括正卷和备用卷各一套。同一套试卷根据实际需要,按“考官用”和“考生用”分别制作。面试试卷在面试当日由有关人员检查密封印签完整后再启用。

第九条  面试工作中使用的有关表格,由招聘单位参照样本统一印制。

第十条  每个面试考官组考官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其中主考官1名。面试考官一般由招聘单位有关人员、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主考官一般应由招聘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面试考官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身心健康;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掌握面试测评技术,了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相关政策,有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五)具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面试监督员一般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进入面试的人员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招聘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第十四条  面试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面试公告报市或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并在有关网站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应采取发放面试通知书、网站公告、电话通知等方式及时通知获得面试资格人员参加面试。

面试公告内容应包括面试考生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及编码、面试时间、地点,面试的形式及纪律要求等。

第十五条  面试考点应分别设立候考室、面试室、休息室和计分室,并派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面试室的设置应与面试要求相适应。面试室与候考室、休息室应隔离,做到不相互影响,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不能相互交流。  

第十七条  面试室设监督员、计时员等工作人员。计分室设计分员。候考室、休息室工作人员根据考生人数情况具体确定。

第三章  面试形式与程序

第十八条  面试应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生的考场号和面试顺序号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第二十条  设多个面试室的,考官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情况特殊的可以由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组。

第二十一条  面试时,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和考生均入场封闭。候考考生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每名考生面试结束后应到休息室等候宣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每项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将保留的分数累加平均为该要素得分,所有要素得分之和为面试得分。主考官和市派考官的分数应保留。

第二十三条  面试结束,应当场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考生应在核对本人的抽签顺序号、准考证号、面试成绩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出闱。

四章  务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严守保密纪律。面试试题的命制、保管等须按有关保密规定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不得向外透露考官的组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考官开展面试工作。命题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与面试工作领导小组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严格工作程序,严禁徇私舞弊;

(二)实行回避制度。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与考生之间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违者按违纪处理;

(三)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并交由监督员集中管理,坚守岗位,不得中途退场;

(四)每个考官应不受干扰、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完成评分工作,考官之间不得相互暗示、商讨评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给考生传递信息或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不应在考生回答问题时谈论其他事情,确保考场的正常秩序;

(五)考官在整个面试过程中,应坚持按同一尺度对所有考生评分,力戒忽高忽低、时宽时严;

(六)面试中,考官不得询问考生与面试无关的个人信息;

(七)引导员不得在面试室参与面试过程,不得询问考题及考生面试情况;

(八)面试时间结束,主考官应立即终止面试。

第二十六条  考生纪律:

(一)考生应持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场。逾期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证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

(二)考生应听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面试规则和考场纪律,面试及候考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由考务工作人员集中管理。考生需要离开指定场所时,应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并由考务工作人员陪同。

(三)考生在面试时不得透露本人姓名等可能影响考官公正评价的个人信息,应按照主考官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准备和答题,面试时间结束,应立即停止答题。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官、监督员、工作人员或考生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对面试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九条 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面试工作方案、面试考官人选、面试试题,以及面试过程中考生、考官抽签顺序登记表、评分记录、成绩表、影音资料等原始资料,由市或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妥善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市或区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适时组织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使考官熟练掌握面试的内容、方法、要求、评分标准及技巧,使考务工作人员明确各自工作职责,熟悉考务纪律。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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