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天津市用三年时间引进千名以上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天津市“用三年时间引进千名以上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才〔2010〕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智力,经研究,决定从11月份开始启动实施“用三年时间引进千名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按照《关于天津市“用三年时间引进千名以上高层次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天津市“用三年时间引进千名高层次人才”2011年引进计划》,2011年1月1日后引进或拟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用三年时间引进千名以上高层次人才”范围条件的来津创业人才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认定。
不办理调动手续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柔性引进人才也列入认定范围。
二、认定办法
认定采取直接认定和专家组评审认定两种方式。其中,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1-6条之一的,直接认定为高层次人才,随报随评。符合规定条件7-14条之一的,认定工作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进行,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特殊的急需紧缺人才随报随评。
三、报送材料
(一)直接认定
1.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2.引进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或护照;
3.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实施意见》规定条件1-6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4.引进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项目合作协议或调令等;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二份,申请表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证明材料需出示原件,其它材料可复印。
(二)专家组评审认定
1.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2.引进高层次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
3.引进高层次人才获专利、主持研发项目和产品证明;
4.引进高层次人才发表论文论著、获奖励情况;
5.引进高层次人才业绩评价材料;
6.引进高层次人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项目合作协议或调令等;
7.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上述材料均一式二份,申请表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证明材料需出示原件,其它材料可复印。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责任到人,要以开展此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力度,组织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一对一的优质服务。
(二)用人单位推荐申报人选时,要按照《实施意见》引才条件审核材料,严把关口,要注意平衡协调现有人才和引进人才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产生矛盾。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材料及电子文件于每年1、4、7、11月15日前送交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首次认定申请材料请于11月23日前送交。认定申请表可登陆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http://www.tjrc.com.cn/totis)下载。
附件:天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人:祝露;联系电话:28013675;
高丹;联系电话:28013519;
E-mail:rcldkfc@126.com;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邮编:3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