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调整为每月1310元、每小时7.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1.6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3.1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