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人力社保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
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具有本市正式户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条件、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可以按规定参保缴费。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
二、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的低保、五保对象,在审批或复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其按照本市规定标准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十二五”时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其优抚待遇标准不变。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