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关于评选推荐全国自强
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评选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自强模范评选推荐范围:2009年以来涌现的时代特征鲜明、事迹感人、影响广泛的残疾人先进典型,除我市残联系统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以外的社会各界残疾人。
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各级残联系统在职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其中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基层在岗残疾人专职委员一般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应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二)推荐名额
按照要求,我市将推荐5名“全国自强模范”候选人和2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参加国家评选。
各区县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可推荐1名“全国自强模范”候选人和1名“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副局级或相当于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
二、评选推荐条件
“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要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条件如下:
(一)“全国自强模范”评选推荐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全国自强模范”推荐对象:
1.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三、评选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1.各区县和有关单位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残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务必于2014年3月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凡逾期未报推荐材料的视为弃权。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对象汇总表以及推荐对象主要事迹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应包括对象对象的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可另附页。
2.全市集中评审。2014年3月10日前,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2014年3月15日前,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审议,研究确定我市推荐对象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3.全市范围公示。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的我市正式推荐对象,由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残联网站和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上,面向全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将正式推荐材料上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评选推荐的重点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一线同志倾斜。
(三)坚持评选表彰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按照要求,我市推荐的自强模范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其中应包括盲人、聋人和肢体残疾人;推荐的先进工作者应为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和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各1名。
(四)坚持评选标准,严把质量关。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进行,认真做好把关工作,坚持以思想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同时要将推荐对象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一贯表现纳入评选考察内容,确保推荐对象的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各推荐单位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切实负起责任。
(五)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评选推荐工作要确保有候选人平等参选,不搞弱势陪选、带帽推荐。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推荐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推荐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推荐对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
(六)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对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初审确定的正式推荐对象,须填报《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个人征求意见表》、《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审批表》所用照片为2寸近期彩色免冠正面照片。
上述全部纸质材料用A4纸上报,一式6份。推荐材料及照片均需发送电子版。所用表格可到中国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www.cdpf.org.cn。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残疾人授予“全国自强模范”荣誉称号,对评选出的残联系统工作人员授予“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本市评选推荐工作的领导,市人力社保局、市残联联合成立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组织联络部,具体负责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
六、联系方式
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
地 址:南开区卫津南路66号
邮 编:300381
联系电话:23954336 23926667
联 系 人:刘佳楠
电子邮箱:liujianan@tjdpf.org.cn
市公务员局
联系部门:市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处
地 址:和平区解放北路167号
邮 编:300040
联系电话:83605284
传 真:23316609
电子邮箱:gwykjc@163.com
附件:天津市评选推荐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
工作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 市残联
2014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