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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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067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7号)宣布失效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

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3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4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2013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841元,月平均工资为407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568元,月平均工资为5714元。

二、2014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260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2014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1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目

                 准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260元×50%=213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260元×40%=170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4260元×30%=1278元

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伤残五级:4260元×12个月=51120元

伤残六级:4260元×10个月=42600元

伤残七级:4260元×8个月 =34080元

伤残八级:4260元×6个月 =25560元

伤残九级:4260元×4个月 =17040元

伤残十级:4260元×2个月 =852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五级:4260元×18个月=76680元

伤残六级:4260元×15个月=63900元

伤残七级:4260元×12个月=51120元

伤残八级:4260元×9个月 =38340元

伤残九级:4260元×6个月 =25560元

伤残十级:4260元×3个月 =12780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4260元×6个月=25560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支付的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4260元×6个月=25560元

供养直系亲属二人者:4260元×9个月=38340元

供养直系亲属三人及以上者:4260元×12个月=51120元

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4260元×2个月=8520元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4260元×1个月=4260元

防暑降温费

4260元×3%=128元

高温津贴

4260÷21.75天×12%=24元

中、夜班津贴

4260÷21.75天×5%=9.8元

4260÷21.75天×10%=19.6元

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一档缴费:4260元 ×20% =852元

二档缴费:4260元 ×16% =6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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