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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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企业主体职业和学校主干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07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办发〔2014〕50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培训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企业主体职业

和学校主干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450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提高鉴定工作质量,规范企业在职职工和院校学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35号)要求,现就开展企业主体职业和学校主干专业备案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对于成建制开展在职职工技能鉴定的企业和开展本校在校学生技能鉴定的各类院校,在首次鉴定前,须将企业主体职业和院校主干专业向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二)经备案的企业和院校,企业职工在岗工作的时间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视同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直接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高职院校、本科院校学生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

(三)备案后,企业和院校申请鉴定费补贴的,须向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不申请鉴定费补贴的,可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鉴定所(站)直接申报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主体职业备案

1.《企业主体职业备案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中央在津企业和无主管部门企业可直接申报)。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学校主干专业备案

1.《学校主干专业备案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一)需备案的企业或院校应认真填写《企业主体职业备案信息登记表》或《学校主干专业备案信息登记表》,其中职业(工种)名称和职业(工种)代码须按国家职业标准规范填写。

(二)《学校主干专业备案信息登记表》中一个专业可对应多个职业(工种)。

(三)受理备案时间地点: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三楼B区就业服务区(河东区九经路25号),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受理备案。

联 系 人:牛晓慧、李松林、田甜

联系电话:24236870

附件:1.企业主体职业备案信息登记表

2.学校主干专业备案信息登记表

20145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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