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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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68x/2014-0022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4〕40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津人社局发〔2020〕8号宣布废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规范经办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人员条件      

(一)关于零就业家庭人员      

1.申请条件。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限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失业状态是指未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未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未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同一城镇居民家庭内,只限一人申请;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1次职业培训、2次以上职业介绍。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应当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盖的公章和注明的接受服务情况。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视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失业凭证、街道(乡镇)开具的无收入证明、《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天津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查询清单》。      

(2)已退休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凭证。      

(3)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4)女性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的相关证明,其中包括推荐工作记录和参加培训证明。      

(5)申请人无子女的,应当提供街道(乡镇)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

(二)关于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1.申请条件。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是指本市城乡居民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已婚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是指其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是指其父母。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三级甲等医院近1年内开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      

(三)关于单亲家庭人员      

1.申请条件。单亲家庭人员是指申请人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离婚协议书、所抚养子女的学生证和民政部门开具的未再婚证明。      

二、完善管理制度      

(一)完善定期调查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应根据日常掌握情况,每月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少于2次的入户调查工作,及时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援助,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完善盯人帮扶和包保责任制度。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并为其指定专人,开展一对一的盯人帮扶,制定帮扶计划,落实包保责任制,对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在30日内帮扶成功,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要在60日内帮扶成功。      

(三)完善跟踪随访制度。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对就业困难家庭进行跟踪随访,建立跟踪随访登记台账,及时了解就业需求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帮扶计划。      

(四)建立通报考核评比制度。按照市政府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将对就业困难群体帮扶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并按月通报考核情况。      

三、其他问题      

(一)已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调转工作单位或转换就业形式的,其原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不再有效。      

(二)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后,再次申请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包括:1次职业培训、2次以上职业介绍。接受就业帮扶后仍无法实现就业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条件的,经社区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三)申请人居住地未设立社区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可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辖区内就近指定管辖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不得随意增加申请材料和经办程序,不得向就业困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对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享受就业援助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对特殊困难人员建立绿色渠道,及时办理,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积极推荐就业岗位,确保帮扶落实到位。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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