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家
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7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充分利用我市专家人才资源,搭建高层次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平台,根据国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和《天津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作为组织专家与基层需要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组织引导广大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人才,为基层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专家服务基地是专家服务基层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推向深入。
第二章 建立和运行
第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我市战略发展布局以及基层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以促进基层创新发展为核心,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引导支持专家在基层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专家服务基地按照依托单位类别的不同分为企业类、园区类和专业类。
企业类专家服务基地依托市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企业建立。
园区类专家服务基地依托市级和区县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和滨海新区功能区建立。
专业类专家服务基地依托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文化站、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技术示范基地以及农村合作组织建立。
第六条 专家服务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区县和所属委办局(集团公司)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服务基地有一定投入,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相应匹配资金,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二)基地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与对口专家建立了良好联系,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能定期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具有较好示范带动效应。
(四)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和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形成上下衔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家服务基地工作体系。
第八条 建立专家服务基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填写《天津市专家服务基地申报表》,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委、局、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二)主管区县或委、局、集团公司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
(三)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后报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建立专家服务基地的单位,市人力社保局授予“天津市专家服务基地”铜牌。
第九条 服务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鼓励在津两院院士、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依托基地开展服务。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十条 服务基地的专家以设立基地单位名义聘请,采取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聘用单位与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凡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以基地为平台进行科研成果推广转化,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自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可进行技术推广、产品示范、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可开展决策咨询、技术培训、人才培养、中介服务,可举办科普宣传、支农支教、巡回义诊义演、扶贫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活动,还可依托基地设立项目试验田、示范推广区、产学研联盟等。鼓励支持基层单位和专家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形式。
第三章 保障和推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支持,推进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为组织引导专家服务基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十三条 积极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市人力社保局给予市级专家服务基地一定经费支持,用于补贴专家服务,开展相关工作。鼓励各区县、各委办局(集团公司)结合实际设立专项经费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和专家服务基层工作。
第十四条 完善支持专家服务基地的政策措施。对于批准建立专家服务基地的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将其列为人才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建设、职称评审、继续教育、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扶持;对工作开展较好,取得显著效果的基地和在服务企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 积极创造专家服务基层的良好条件。专家经单位同意到基地服务期间,其原单位职级、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专家服务工作业绩作为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给予工作生活补助。基地要选派得力助手或组建专门团队,配备精干工作人员,确保专家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基地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基地或其依托单位设立创业扶持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力度,健全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专家交流合作机制。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基层需求库、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畅通合作渠道。
第四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是天津市专家服务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政策措施,指导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审核设立、管理评估等。基地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健全基地内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场所和经费,为聘请专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基地依托单位,通过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意见建议等方式,对专家基地开展服务工作进行跟踪服务,及时研究解决专家服务基地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每两年一次。经评估,对基地建设较好,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为本地区、部门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基地,市人力社保局将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基地等。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一)基地的组织管理及运行机制完善程度;
(二)基地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三)基地建设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四)基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情况;
(五)按时制定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