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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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449082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人社局发〔2014〕87号
主    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修改和废止依据: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1号)宣布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8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现就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废止。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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