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家庭服务企业
享受扶持政策确认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天津市家庭服务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家庭服务企业享受
扶持政策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津人社局发〔2014〕24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鼓励家庭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4〕7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服务企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企业。主要包括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四种业态家庭服务企业。
第三条 本市辖区内家庭服务企业,提出政策扶持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在岗职工人数30人以上,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有健全完善的家庭服务企业人员培训、服务标准、工作流程等管理制度;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第四条 家庭服务企业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享受扶持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服务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报表(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工作人员名册。
第五条 家庭服务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可自愿提出申请,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院校为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输送人员达到相关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家庭服务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报表